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93號
TCDM,112,附民,93,202304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歐錦滿
被 告 謝東儒
高婉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1年度中簡字第2645號,改分為112
年度易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謝東儒向原告之配偶林明漢承租坐落於臺中 市○區○○路00號11樓之6房屋,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8月5日 至111年8月4日止,原告於111年6月底向被告謝東儒之配偶 即被告高婉婷表示租約到期不再續租,惟被告謝東儒高婉 婷向原告索討搬遷費,原告原不願支付,被告謝東儒高婉 婷竟致電原告恫稱:若不支付搬遷費新臺幣(下同)2萬750 0元,就要到原告住處撒冥紙及在上開房屋自殺等語,致原 告心生畏懼,而匯2萬7500元至被告謝東儒之銀行帳戶。又 原告遭被告謝東儒高婉婷恫嚇,經常處於焦慮、不安狀態 ,精神壓力極大,產生精神上之痛苦,受有損害。爰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2人賠償損害。並聲明: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12萬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方面:被告謝東儒高婉婷於調解會上已瞭解租約及搬 遷費之相關問題,因身罹疾病對原告表示不適當之話語,致 原告不舒服感到抱歉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謝東儒高婉婷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