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89號
TCDM,112,附民,589,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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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89號
原 告 臺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被 告 林富國住○○市○里區○○路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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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