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159號
TCDM,112,金簡,159,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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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泊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46號、第587號、第1579號、第5131號、第5162號、第
5923號、第6088號、第6834號、第12031號、第14255號、第1915
5號、第2861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緝字第610號、第611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2067號),本院合議
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白泊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白泊洲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並可預見 將帳戶提款卡等金融帳戶資料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極有可 能遭他人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供作詐騙所得款項匯入帳戶 提領後製造金流的斷點,藉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仍基於縱使有人利用其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 所得去向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 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20日,在臺中市○○區 ○○巷00弄00號住處附近,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含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該 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取得上揭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 碼)後,即基於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洗錢之犯 意,於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方式 ,詐騙趙健閔田育誠葛志民、鄭嚴正陳儀芳陳聖昌潘俊宏、陳佳懷、王惠如、熊政瑜、林家生戴鸝萱、黃 義忠賴芝儀楊知諺徐晉彥施世男黃滿梅康進益林致維許家菱洪孟彤,致渠等均因陷於錯誤,而依指 示匯款附表編號1至22所示金額至白泊洲上開中信帳戶內, 並旋遭提領一空。嗣趙健閔田育誠葛志民、鄭嚴正、陳 儀芳陳聖昌潘俊宏、陳佳懷、王惠如、熊政瑜、林家生戴鸝萱黃義忠賴芝儀楊知諺徐晉彥施世男、黃



滿梅、康進益林致維許家菱洪孟彤察覺受騙報警處理 ,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林家生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田育誠訴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趙健閔陳聖昌葛志民、許家 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蘆洲分局、海山分局; 鄭嚴正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洪孟彤訴由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陳儀芳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王惠如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 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戴鸝萱黃義忠、賴芝 儀、楊知諺徐晉彥施世男黃滿梅康進益林致維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白泊洲確有於上揭時地,將其所有之中信帳戶存摺、 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供該 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 所得使用,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在卷,並有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022 4839264159號函、111年4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0 593號函、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4786號 函暨所附被告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存摺、金融 卡及印鑑變更紀錄、被告中信帳戶個資檢視各1份在卷可 稽(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67頁;偵446號卷第55頁至第7 1頁、第105頁至第109頁;本院金訴卷第135頁至第154頁 ),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信採,此部分事實首 堪認定。
(二)又告訴人趙健閔田育誠葛志民、鄭嚴正陳儀芳、陳 聖昌、王惠如林家生戴鸝萱黃義忠賴芝儀、楊知 諺、徐晉彥施世男黃滿梅康進益林致維許家菱洪孟彤及被害人潘俊宏、陳佳懷、熊政瑜均因遭詐騙而 於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金 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旋遭提領一空等情,則有⑴告訴人 趙健閔於警詢所為指訴、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告訴人趙健閔之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各1紙及告 訴人趙健閔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共20張附卷可參(見偵44 6號卷第25頁至第53頁);⑵告訴人田育誠於警詢所為指訴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田育誠之京城銀行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及



告訴人田育誠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共7張附卷可參 (見偵587號卷第61頁至第64頁、第69頁至第71頁、第79 頁、第83頁至第93頁);⑶告訴人葛志民於警詢所為指訴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葛志民之郵局 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各1份附卷可參(見偵1579號卷第27頁 至第29頁、第49頁至第55頁);⑷告訴人鄭嚴正於警詢所 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鄭嚴正提 出之對話譯文各1份、告訴人鄭嚴正提出之網頁擷圖1張附 卷可參(見偵5131號卷第41頁至第47頁、第51頁、第63頁 至第79頁、第85頁、第93頁、第107頁);⑸告訴人陳儀芳 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銀行入戶電 匯匯款回條、告訴人陳儀芳之高雄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各1份、告訴人陳儀芳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共21張附卷 可參(見偵5162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81頁至第82頁、 第93頁、第107頁至第131頁);⑹告訴人陳聖昌於警詢所 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各1份、告訴人陳聖昌提出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共2 7張附卷可參(見偵5923號卷第27頁至第31頁、第35頁至 第38頁、第67頁至第79頁);⑺被害人潘俊宏於警詢所為 指訴、被害人潘俊宏之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各1份 、被害人潘俊宏提出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共14張附 卷可參(見偵6088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第39頁、第43頁 至第51頁);⑻被害人陳佳懷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九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陳佳懷之 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被害人陳佳懷提出 之對話紀錄擷圖共23張附卷可參(見偵6834號卷第29頁至 第31頁、第77頁至第81頁、第87頁至第115頁);⑼告訴人 王惠如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 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各1份、告訴人王惠如提出之對話 紀錄擷圖共8張附卷可參(見偵12031號卷第29頁至第35頁 、第45頁、第69頁、第79頁、第87頁至第93頁);⑽被害 人熊政瑜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被害人熊政瑜提出之交易明細及對 話紀錄擷圖共4張附卷可參(見偵14255號卷第87頁至第97 頁、第123頁至第127頁、第133頁);⑾告訴人林家生於警 詢所為指訴1份及告訴人林家生提出之交易明細、對話紀 錄擷圖共186張附卷可參(見偵19155號卷第97頁至第151 頁);⑿告訴人戴鸝萱於警詢所為指訴共2份、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 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虛擬貨幣個資調閱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區塊鏈及虛擬貨幣分析平台比對結果、交易紀錄 各1份、告訴人戴鸝萱提出之對話紀錄、網頁及交易明細 擷圖共80張附卷可參(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19頁至第25 頁、第28頁至第64頁、第69頁至第71頁);⒀告訴人黃義 忠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黃義忠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各1份及告訴人黃義忠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共3張附卷可參 (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77頁至第85頁、第91頁至第92頁 、第95頁、第101頁至第103頁、第113頁);⒁告訴人賴芝 儀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 匯款申請書各1份及告訴人賴芝儀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共1 7張附卷可參(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115頁至第119頁、 第125頁至第133頁、第137頁至第139頁、第155頁);⒂告 訴人楊知諺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共2紙及告訴人楊知諺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共19張附卷 可參(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159頁至第178頁、第181頁 、第187頁);⒃告訴人徐晉彥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及告訴人徐 晉彥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共5張附卷可參(見 警0000000000號卷第191頁至第197頁、第201頁至第203頁 、第209頁、第219頁);⒄告訴人施世男於警詢所為指訴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及告訴人施世男提出之對話 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共34張附卷可參(見警0000000000號 卷第223頁至第237頁、第245頁、第253頁、第257頁);⒅ 告訴人黃滿梅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 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各1份及告訴人黃滿梅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共1 8張附卷可參(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261頁至第267頁、 第271頁至第279頁、第283頁至第285頁、第293頁);⒆告 訴人康進益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 1份及告訴人康進益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共16張附卷可參 (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297頁、第307頁至第323頁、第3 29頁、第337頁、第343頁、第349頁);⒇告訴人林致維於 警詢所為指訴、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及告訴人林致維提出之對話紀 錄擷圖共7張附卷可參(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351頁至第 361頁);告訴人許家菱於警詢所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樹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偵35218號卷第85頁至第87頁、 第145頁、第153頁、第167頁);告訴人洪孟彤於警詢所 為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各1份及告訴人洪孟彤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2張附卷可參( 見偵1926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49頁、第53頁至第54頁 、第59頁、第69頁、第73頁),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人,因已將 帳戶提款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失去對自己帳戶之實際管領 權限,若無配合親自提款,即無收受、持有或使用特定犯 罪所得,且無積極之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尚 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3款所稱之洗錢行為。同 法第2條第2款之掩飾、隱匿行為,目的在遮掩、粉飾、隱 藏、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性,是此類洗 錢行為須與欲掩飾、隱匿之特定犯罪所得間具有物理上接 觸關係(事實接觸關係)。而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 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 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 、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 隱匿之結果。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自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 惟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 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 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 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 求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 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 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 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是以,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 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 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 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 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 8年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對於他人刻 意借用金融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之效 果,客觀上仍聽從指示將其所有之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 (含密碼)提供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主觀上顯有 幫助他人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自應構成 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



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 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 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真實年籍、 姓名不詳之人,雖使該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得以基於 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向告訴 人趙健閔田育誠葛志民、鄭嚴正陳儀芳陳聖昌王惠如林家生戴鸝萱黃義忠賴芝儀楊知諺、徐 晉彥、施世男黃滿梅康進益林致維許家菱、洪孟 彤及被害人潘俊宏、陳佳懷、熊政瑜施以詐術,致渠等均 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中信帳戶,並旋即遭提 領一空,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帳戶提 款卡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告訴人趙健閔、田育 誠、葛志民、鄭嚴正陳儀芳陳聖昌王惠如林家生戴鸝萱黃義忠賴芝儀楊知諺徐晉彥施世男黃滿梅康進益林致維許家菱洪孟彤及被害人潘俊 宏、陳佳懷、熊政瑜等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或直接掩飾 隱匿詐欺之犯罪所得,且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 欺取財犯行或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該真實年籍、姓名 不詳之人有何犯意聯絡;是核被告附表編號1至3、5至22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4部分,因該款項 尚未及提領,尚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遮掩詐欺犯罪所得 去向、所在之結果,應僅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公 訴意旨認此部分亦構成一般洗錢既遂罪,容有誤會,惟其 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 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附表 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又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10號、第611號移送併辦部分 ,與起訴而經本院認定之有罪部分,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又被告以一次交付其所有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之行為,同時使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 之財產法益受侵害,而同時觸犯幫助一般洗錢既、未遂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 、洗錢等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本案洗錢 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 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金融帳戶管理之重 要性,任意將之交付與他人,極可能造成不確定之被害人 金錢上之重大損害,並掩飾了犯罪所得之去向,復致使執 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恣意將其所有之中信帳 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他人,顯見其法治觀念薄 弱,除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敗壞社會風氣,並增加告訴 人尋求救濟及偵查犯罪之困難,所為殊值非難;兼衡告訴 人及被害人本案遭詐騙之金額非微,及被告終知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另考量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 、洗錢等犯行、可非難性較小;暨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需扶養父親,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 卷第216頁),併酌以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 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 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 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 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 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 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 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 同犯罪之人,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 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判決及104年度第14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以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 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查被告自陳其未因交付帳戶 而獲取報酬(見本院金訴卷第216頁),且卷內亦無證據 證明被告因提供上揭帳戶而取得其他報酬,依罪證有疑利 於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並無犯罪所得,無從對被告為沒 收之諭知。
(二)另就被告交付之中信帳戶存摺及提款卡,雖為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然上開物品單獨存在尚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就 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況該帳 戶業經遭列為警示帳戶,有前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紙存卷可證(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103頁、第155頁、



第181頁、第203頁、第277頁、第343頁、第359頁;偵513 1號卷第93頁;偵5923號卷第69頁;偵6834號卷第81頁; 偵14255號卷第97頁;偵1926號卷第59頁),再遭被告或 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持以利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 法上之重要性,為免耗費司法資源,爰參酌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亦認無諭知沒收、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三)末查,被告既已將上開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交付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使用,且附表編號1至3、5 至22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匯入之遭詐騙款項均業經轉帳 領取一空,而卷內除無證據證明匯入、提領出之詐欺犯罪 所得屬於被告,亦乏被告有因而獲有報酬之事證,爰無依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洗錢罪之標的(即掩飾 之特定犯罪所得財物)或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 沒收犯罪所得之餘地。至附表編號4所示告訴人鄭嚴正及 附表編號17所示告訴人施世男於110年9月2日15時57分許 所匯入之款項固尚未經提領,然該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戶 ,該筆款項自因經圈存而無法提領,難認被告就此部分無 法提領之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參酌上開所述, 自無從就該筆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仕正移送併辦,檢察官楊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1 趙健閔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30日,以LINE暱稱「劉詩怡」與趙健閔聯繫,向其佯稱:可在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趙健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自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0年9月1日14時許,1萬元 2 田育誠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汪伶偊」與田育誠聯繫,向其佯稱:於TMGM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田育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自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①110年8月31日14時33分許,10萬元 ②110年8月31日14時35分許,6萬元   3 葛志民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5日下午2時33分許致電葛志民,向其佯稱:可於外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葛志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自動櫃員機匯款右列金額帳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0年9月2日11時45分許,2萬2000元 4 鄭嚴正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27日某時,以FB、LINE與鄭嚴正聯繫,向其佯稱:遭前男友背叛,要求鄭嚴正至新葡京網站儲值玩遊戲以報復其前男友云云,致鄭嚴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該筆款項尚未遭提領)。 110年9月2日16時5分許,2萬元 5 陳儀芳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芝商所」與陳儀芳聯繫,向陳儀芳佯稱:可儲值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儀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自高雄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 110年8月30日15時30分,100萬2500元 6 陳聖昌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雅詩」與陳聖昌聯繫,向其佯稱:可投資外匯網站獲利云云,致陳聖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0年9月2日14時30分許,2萬6000元 7 潘俊宏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29日21時52分許,以LINE暱稱「沈嘉莉」與潘俊宏聯繫,向其佯稱:遭前男友背叛,要求潘俊宏至新葡京網站儲值玩遊戲以報復其前男友云云,致潘俊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自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①110年9月1日13時50分許,1萬元 ②110年9月2日13時23分許,2萬886元 8 陳佳懷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中旬某日,以交友軟體ZOE暱稱「SMILE」與陳佳懷聯繫,向其佯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佳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自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0年9月2日1時54分許,8000元 9 王惠如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某日,以探探交友軟體、LINE暱稱「陳偉平」與王惠如聯繫,向其佯稱:因公司需給付款項至金融管理局等機關,要求王惠如代為付款云云,致王惠如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0年9月1日15時7分許,20萬8238元 10 熊政瑜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日下午2時21分許,佯為國際刑警「ICPO陳志文」與熊政瑜聯繫,向其佯稱:繳交保證金後,可將熊政瑜 先前於交友軟體支付之費用取回云云,致熊政瑜陷於錯誤,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0年9月2日14時21分許,1萬6000元 11 林家生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4日某時,以omi交友軟體暱稱「元氣滿滿」、「李依萍」與林家生聯繫,向其佯稱:於exness外匯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家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其所有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0年9月1日13時41分許,2萬4000元 12 戴鸝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2月間某時,以LINE暱稱「解思涵」與戴鸝萱聯繫,向其佯稱:可於FXSOLASIA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戴鸝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 110年8月30日16時16分許,1元 13 黃義忠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9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AiLi」與黃義忠聯繫,向其佯稱:可於Metatrade4網路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義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0年8月30日19時30分許,3萬元 14 賴芝儀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7日某時,以LINE暱稱「NorthKite」與賴芝儀聯繫,向其佯稱:可使用HANTEC APP投資獲利云云,致賴芝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郵局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0年9月1日13時21分許,10萬元 15 楊知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9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依依」與楊知諺聯繫,向其佯稱:於博弈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楊知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①110年9月2日12時41分許,3000元 ②110年9月2日14時19分許,1萬元 16 徐晉彥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日或2日,以LINE暱稱「婉兒」與徐晉彥聯繫,向其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徐晉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0年9月2日12時53分許,5000元 17 施世男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日下午1時18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主管」與施世男聯繫,向其佯稱:可提供今彩539之中獎號碼云云,致施世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110年9月2日15時57分許匯款5萬元之款項尚未遭提領)。 ①110年9月2日13時34分許,5000元 ②110年9月2日14時19分許,2萬 ③110年9月2日15時57分許,5萬元 18 黃滿梅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日下午3時許,佯為「台彩主管蔡明東」與黃滿梅聯繫,向其佯稱:可提供今彩539之內幕號碼云云,致黃滿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 110年9月2日15時15分許,1萬元 19 康進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李雪琴」與康進益與聯繫,佯稱:於exness投資網站可賺錢云云,致康進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自動櫃員機無摺存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0年9月2日15時22分許,3000元 20 林致維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20日某時,以臉書暱稱「仲珂涵」、LINE暱稱「bnex006」與林致維聯繫,向其佯稱:可於Bnex博奕網站儲值獲利云云,致林致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0年9月2日15時46分許,1萬4000元 21 許家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8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沈哲鑫」與許家菱聯繫,向其佯稱:可於CM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許家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自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110年8月30日15時3分許,6萬5000元 22 洪孟彤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23日前某時許,以LINE暱稱「陳澤偉」與洪孟彤聯繫,向其佯稱:伊在上海摩根大通公司任職,因有資金需求,欲向洪孟彤借款云云,致洪孟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自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遭提領一空。 ①110年9月2日14時2分許,5萬元 ②110年9月2日14時5分許,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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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