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永慶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永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永慶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2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