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36號
TCDM,112,聲保,136,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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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宏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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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