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伯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伯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伯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現在法務部○○○○○○○執行 中,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3 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 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 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