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文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許文想先後犯竊盜、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 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 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 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 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2之竊盜罪與 編號3之傷害罪,分屬不同類型且各自獨立之犯罪,侵害法 益並不相同,暨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 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
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 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 有期徒刑1年9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2所示之 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加計編號3所處之刑, 共計有期徒刑1年5月)之內部界限;暨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 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陳 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等一切情狀,爰 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 字第144 號、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 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0年9月10日上午某時許後至同月18日上午某時許前 2、110年10月13日上午某時許後至同月19日下午某時許前 1、110年9月29日13時30分許 2、110年9月30日10時許 3、110年10月5日8時47分許 111年5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05號、63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05號、63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0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81號 111年度易字第481號 111年度訴字第20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日 111年12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81號 111年度易字第481號 111年度訴字第203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29日 112年2月1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4586號 2、編號1、2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中地檢署112 年度執字第34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