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722號
TCDM,112,聲,722,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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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富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富貴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富貴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可資參照。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台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加重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彰 化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憑,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有管轄權,得受理之。又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業經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聲字第11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所犯如附 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業經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訴字 第7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是依上開最高 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且受裁量權 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 3年6月之範圍。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 益均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竊盜犯行,且其犯罪時間相近, 犯罪手段與態樣類似,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 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認本 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53條、第5 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附表:受刑人洪富貴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察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判決 1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109.02.25 彰化地檢 109年度偵字第25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12號 109.09.2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12號 109.10.21 2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拾月 109.03.06 彰化地檢 110年度偵緝字第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73號 110.05.26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73號 110.07.01 3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壹年 109.03.06 彰化地檢 110年度偵緝字第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73號 110.05.26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73號 110.07.01 4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玖月 109.04.06 彰化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0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5號 111.07.07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5號 111.08.09 5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09.04.06 彰化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0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5號 111.07.07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5號 111.08.09 6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09.03.23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 29275號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725號 111.10.28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725號 111.12.05 備註:編號1至3經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4至5經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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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