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30號
TCDM,112,單禁沒,330,202304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41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正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4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 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 112年4月12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 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而該案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鑑 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等節,有該院111年11月8日 草療鑑字第1111000564號鑑驗書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 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因與其內之毒品難 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視為第二級毒 品,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鑑定機關因鑑驗取用部分 ,既已用罄,則毋庸宣告沒收銷燬。綜此,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一 霧化器(含大麻菸油1支) 1組 二 大麻菸油 1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