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26號
TCDM,112,單禁沒,326,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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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家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35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1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111 年4月16日,在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2段與朝馬路之交岔路口 ,查獲被告戴家豐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17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56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668號,聲請書誤載為殘渣袋1 個),係屬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成分之違禁物,爰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 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二)本件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 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273號鑑驗書附卷可稽。上揭扣 案物因與毒品相結合無從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應宣告沒收 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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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