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16號
TCDM,112,單禁沒,116,202304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夢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執聲字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陸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夢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75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 1月15日確定,112年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 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263公克, 詳109年度毒偵字第3075號卷第111頁,109年度安保字第134 3號扣押物品清單,同卷第115之1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 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考,而扣案之淺褐色結晶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 分,有該院109年7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168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15之1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 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上述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無論依何 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 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 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