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林月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07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112年度交訴字第3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乙○○○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 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 人傷害逃逸罪。
㈡本案尚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於本案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 有何過失,爰依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於交通事故發生後,未對告訴人丙○○施以救護 措施,抑或留置現場釐清肇事責任,即逕自騎車逃逸,罔顧 傷者安危,所為實不足取;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對本件事故 之發生並無過失;告訴人所受傷勢非輕,亦未因被告逃逸、 未予即時救護之行為而擴大傷害;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工 作為家管、經濟狀況普通,沒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前 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思慮不周,致 罹刑章,經此次刑事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且告訴人亦同 意給予緩刑,被告應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 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0703號
被 告 乙○○○
女 6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4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竟於民國111年9月7日 上午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 中市北區五權路由西北往東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11時29 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路0段○○路○○○○○○號時,遭未 注意車前狀況之丙○○所騎乘行駛在其後方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輕型機車追撞,丙○○因此人車倒地而受有雙下肢膝蓋挫 傷、上唇分別0.5公分、1.0公分撕裂傷、下唇1.0公分撕裂 傷、牙齒11、21、22斷裂等傷害(涉犯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 起訴處分)。詎乙○○○知悉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傷後,僅短暫 停車回頭觀望,隨即騎乘上揭機車逃離現場。嗣經警獲報依 事故現場後方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上揭時、地,騎乘上揭普通重型機 車與告訴人丙○○發生事故一情,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擦 撞發生後,伊有停車回頭查看,認為沒怎樣即騎車離去云云 。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訴綦詳,復有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第二分隊員警黃培軒出具之職務報告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調查報 告表(含現場及蒐證照片8紙)、告訴人提出之中國醫藥大 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又被告以以前詞置辯,但 查,被告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致告訴人人車倒地,豈可能「沒 事」,是被告上揭所辯,洵屬無稽。綜上,本件罪證明確,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嫌。本件被告未領 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雖有違規, 但對本次交通事故並無肇事因素,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佐,請依刑法第185條之4 第2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甲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 金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