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702號
TCDM,112,中簡,702,202304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7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語蓉竊盜,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圖以不勞 而獲之方式獲取財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本非不得予以嚴 懲;惟斟酌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 資源,且所竊物品業已歸還被害人,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 賠償被害人新臺幣4千元乙節,有和解書附卷為憑,堪認犯 罪所生之損害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犯後復積極與被害人達 成和解,堪認良心未泯,被害人並表明不予追究及同意給予 被告緩刑等情,亦有上開和解書在卷可佐,其因一時行為失 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 刑2 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得之物品 ,均已實際發還予被害人,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 管單在卷可稽(見112年度偵字第7212號卷第43、47頁), 爰依上開規定不予諭知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212號
  被   告 莊語蓉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語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11月27日11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日本橋資 訊廣場,徒手自貨架上竊取米物甄妙氮化鎵65W套裝充電組 (紅)1個【市價新臺幣(下同)990元,已發還】藏放於隨 身之手提袋內,得手後未經結帳而離去。嗣經店員整理貨品 時發現貨品短少,經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日本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謝孟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報告。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語蓉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謝孟諺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監視器畫面 翻拍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日本橋電子發票證 明聯、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存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張依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玟君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1/1頁


參考資料
日本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