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佩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7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佩君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應更正為 本判決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廖佩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 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主動交付所竊如附表 「扣案並發還數量」欄所示之物供警查扣,且業與告訴人寶 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達成和解 並賠償完畢,有和解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53頁),犯後態 度堪稱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 種類及價值,及前未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素行(參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 職業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7、27頁被告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審酌被告因一時思慮,致罹 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賠償損害,已 如上述,確見悔意,參以告訴人於上開和解書表示不再追究 被告刑事責任,檢察官亦請求給予被告緩刑機會,信被告經 此偵審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固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惟該等物
品價值共計1萬2756元,而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2萬5000元, 且如附表「扣案並發還數量」欄所示之物亦已發還告訴人, 有告訴代理人林哲因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偵 卷第49頁),應認上開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即 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竊取品名 竊取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扣案並 發還數量 1 媚比琳黑眼圈擦擦筆 1條 350元/條 1條 2 媚比琳超激細抗暈眼線液抗手震版黑 6條 370元/條 2條 3 霓淨思極透光亮白淡斑精華 1組 1350元/組 4 霓淨思3%神經醯胺PLUS精華 1組 1350元/組 1組 5 霓淨思積雪草B5修護純粹凝乳 1組 1000元/組 1組 6 霓淨思玻尿酸保濕原液 2組 1650元/組 1組 7 瑪榭輕隱型低腰無痕抗菌內褲(摩卡色及藍色) 2件 169元/件 8 凱夢果酸一點靈修護精華 2組 349元/組 2組 9 Simply夜間代謝酵素錠 2組 990元/組 2組 10 魔術靈水管疏通劑 1瓶 120元/瓶 1瓶 11 四維PVC布紋膠帶 1捲 50元/捲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229號
被 告 廖佩君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6樓 之3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5樓 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佩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11時5 7分許,在林哲因所管領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寶雅嶺
東店內,徒手自貨架上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未經結 帳而離去。嗣經店員盤點時,發現遭竊,調閱監視器後,報 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林哲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佩君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林哲因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 器翻拍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及和解書等存卷可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請審 酌被告無前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詢紀錄表可憑,其犯 後坦承犯行,並主動交付未經開封之贓物,業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有和解書足佐,足認其犯後態 度堪稱良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請量處適當之刑,並 予以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張依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玟君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價(新臺幣) 1 媚比琳黑眼圈擦擦筆 1條 350元/條 2 媚比琳超激細抗暈眼線液抗手震版黑 6條 370元/條 3 霓淨思極透光亮白淡班精華 1組 1350元/組 4 霓淨思3%積雪草B5修護純粹凝乳 1組 1000元/組 5 霓淨思玻尿酸保濕原液 2組 1000元/組 6 輕隱型低腰無痕抗菌內褲(摩卡色及藍色) 2件 169元/件 7 凱夢果酸一點靈修護精華 2組 349元/組 8 Simply夜間代謝酵素錠 2組 990元/組 9 魔術靈水管疏通劑 1瓶 120元/瓶 10 四維PVC布紋膠帶 1捲 50元/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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