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638號
TCDM,112,中簡,638,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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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邢家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7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邢家瑋犯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邢家瑋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被告前於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 8年度軍交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3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其於民國109年6月28日執行 完畢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刑案查註紀錄表為證,並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可認其對被告構成累犯 之事實有所主張且符合證明之程度,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惟聲請人主張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部分,依司法院釋 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本案所犯與前案之犯罪 型態、侵害法益、罪質均有所不同,難認被告對於前案所受 刑之執行欠缺警惕,爰認被告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之方式解決其與告訴人之爭執,竟徒 手毆打告訴人黃閔源,致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害,所為實有不 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告訴人所受傷 勢尚非甚重,及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情節;兼衡被 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工 作、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資料)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力股 112年度偵字第7104號
  被   告 邢家瑋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街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邢家瑋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 軍交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 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業於民國109年6月28日執行完畢。 詎猶未知悔改,於111年10月7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阿拉丁KTV店內,因細故與黃閔源起口角爭執,詎 竟基於傷害人之犯意,以手揮打黃閔源頭部,造成黃閔源受 有左眼眶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黃閔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邢家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黃閔源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此外, 復有採證照片1張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有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軍交簡字第3號刑事簡易 判決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審 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而前 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加 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林宏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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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