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550號
TCDM,112,中簡,550,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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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豪

籍設新竹縣○○○○○○路00○0號(新竹○○○○○○○○○)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408、10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豪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一第4至5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民管制檔查詢 」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國民通緝中,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入出國及 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 ,於111年3月29日至同年10月12日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發布通緝,及於111年7月7日至同年9月23日遭臺灣新北地 檢署發布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可參,則依 前開規定,被告經通緝後,即已禁止出國,卻仍於111年8 月4日偷渡出境,自屬違反禁止出國之處分。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 出國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遵守受禁止出國之 處分,搭乘漁船偷渡出境至越南,藐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 ,足以影響入出國管理機關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且 危害海防安全,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其素行、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鈺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408號
112年度偵字第10409號
  被   告 陳志豪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竹縣○○市○○○路00○0號(新竹○○○○○○○○○)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理由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豪明知其於民國110年起因刑事案件遭通緝,係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所定受禁止出國處分之人,竟仍 基於違反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之犯意,於111年8月4日下 午8、9時許,委由不詳人士安排漁船,自高雄市茄萣區興達 港港口搭船偷渡至越南。嗣於同年月12日因違法入境越南, 而在越柬邊界地區遭越南龍安省公安廳警察查獲,始悉上情 。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同 案被告張竣鎰吳文進彭凱銘曾偉軒黃世輔鍾旻珍梁宸瑋徐永軒黃元佑、王彥為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陳述相符,並有被告陳志豪入出境資料、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國民管制檔查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 查報告暨通聯記錄、被告陳志豪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通緝 簡表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受禁止出 國處分而出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文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雅君
所犯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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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