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436號
TCDM,112,中簡,436,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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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秀貞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38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秀貞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艾草膝蓋貼肆仟捌佰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第1行「肉桂、乾薑、雞血藤」應補充為「肉桂、乾薑、雞 血藤、制草烏」、第9行「華宏報關有限公司」應更正為「 華宏聯運有限公司」、第11至12行「主提單號碼:TEPTTZ00 0000000A,分提單號碼:YZ0000000000」應更正為「主提單 號碼:TEPTTZ000000000A,分提單號碼:YZ0000000000、YZ 0000000000」,證據部分並補充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 物收據及搜索筆錄2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所稱禁藥,藥事法第 2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被告蔡秀貞疏未查證、亦未經主 管機關核准,即擅自輸入含有中藥成分、應以藥品管理之艾 草膝蓋貼,核其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 禁藥罪。爰審酌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其他犯罪紀錄,有其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可,其疏未查證含有 中藥成分之艾草膝蓋貼是否屬須經核准始得輸入之藥品,亦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貿然擅自輸入上開艾草膝蓋貼,損害 我國對藥品輸入之有效管制及藥政管理,並考量被告輸入禁 藥之數量、甫入境即經查獲之犯罪危害程度,及其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儆懲。
三、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 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 政 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 得越 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 機關沒 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艾草膝蓋貼4800片雖非法令所規 範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行使之違禁物,惟仍不失 為被告所有且屬被告為本案過失輸入禁藥犯行所用之物,復 尚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銷燬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藥事法第82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8421號
  被   告 蔡秀貞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秀貞應注意含有肉桂、乾薑、雞血藤等中藥成分之物品, 為人體使用後,具有一定療效,足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 機能,該成分屬藥事法第6 條第1 款所定載於中華藥典之藥 品,且應注意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具有該成分之藥品,而 依其智識程度及當時情形,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於注意,事前未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即於民國110 年4月間某日,透過淘寶網站,購入含有上開中藥成分,應 以藥品列管之之艾草膝蓋貼4800片,於110年5月14日,委託 不知情華宏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進口 快遞貨物(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編號:AX/10/611/0Q9T 6,主提單號碼:TEPTTZ000000000A,分提單號碼:YZ00000 00000),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查驗,檢樣送請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定,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蔡秀貞於偵訊之供述。
2、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1年2月25日基普機字第1111005393號 函(函送意旨係犯同條第1項之罪容有誤會)、進口快遞貨物 簡易申報單、個案委託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通關疑義暨 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及相片。綜上,被告犯嫌應可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嫌 。扣案之犯罪所得之物,請依藥事法第88法之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檢察官 黃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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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宏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宏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