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143號
TCDM,111,附民,2143,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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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143號
原 告 陳國蘭

被 告 楊金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35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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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