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2358號
TCDM,111,金訴,2358,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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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金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38979、40703、40704、40705、43974、48927、48960、499
9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9589、42317、47551、5190
8、51910、52271、52272、52273、52714、53278、53500號),
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午○○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係 個人或公司理財之重要工具,為申設帳戶者財產、信用之重 要表徵,且擔任人頭公司負責人並提供該人頭公司申設金融 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該帳戶極易被利用作為詐欺犯罪及洗 錢使用,在預見提供人頭公司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遭 他人利用於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並造成金流斷點,以掩飾 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該詐欺取財、洗錢結果之 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為取得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 之報酬,竟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林」之成年男子 (下稱「小林」)指示,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訴書誤載 為4月25日),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變更登記為「艾 沛德有限公司」(下稱艾沛德公司)之股東及負責人,並於 111年4月27日,以該公司負責人身分向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 行申設艾沛德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 帳戶)後,旋將艾沛德公司大、小印章、土銀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代號(含密碼)交付予「小林 」,「小林」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 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各以附表一所示之詐



騙方式,對附表一所示巳○○等人之行騙,致其等陷於錯誤, 匯款至上開帳戶內(匯款時間、金額均見附表一),該詐欺 集團再將附表一所示巳○○等人匯入之款項轉匯至其他金融機 構帳戶或全數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 匿該詐欺款項真正之去向及所在。嗣因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 現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巳○○酉○○宙○○、宇○○、亥○○、卯○○、戌○○、辰○○、 申○○未○○、天○○、寅○○、地○○、辛○○、壬○○、子○○、癸○○ 、丁○○、庚○○、曹迺稚、己○○、戊○○、乙○○、甲○○、丙○○分 別告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中和分局、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四分局、太平分局、第六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士林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案被告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 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條之2、 第159條第2項等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偵40703卷第171至174頁,本院卷第113至12 1頁、第148頁),並有證人即告訴人巳○○警詢筆錄(偵3897 9卷第39至40頁)、告訴人酉○○警詢筆錄(偵40703卷第51至 53頁)、告訴人宙○○警詢筆錄(偵40704卷第51至53頁)、 告訴人宇○○警詢筆錄(偵40705卷第51至54頁)、告訴人亥○ ○警詢筆錄(偵43974卷第59至61頁)、告訴人卯○○警詢筆錄 (偵48927卷第67至71頁)、告訴人戌○○警詢筆錄(偵49998 卷第39至45頁)、告訴人辰○○警詢筆錄(偵49998卷第47至5 1頁)、告訴人申○○警詢筆錄(偵49998卷第53至59頁)、告 訴人未○○警詢筆錄(偵49998卷第61至62頁)、告訴人天○○ 警詢筆錄(偵49998卷第63至69頁)、告訴人寅○○警詢筆錄 (偵49998卷第71至72頁)、告訴人地○○警詢筆錄(偵49998 卷第73至76頁)、告訴人辛○○警詢筆錄(偵39589卷第231至 235頁)、告訴人子○○警詢筆錄(偵42317卷第49至53頁)、 告訴人癸○○警詢筆錄(偵47551卷第49至52頁)、告訴人丁○ ○警詢筆錄(偵51908卷第41至44頁)、告訴人曹迺稚警詢筆



錄(偵52271卷第53至55頁)、告訴人己○○警詢筆錄(偵522 72卷第47至50頁)、告訴人戊○○警詢筆錄(偵52273卷第47 至50頁)、告訴人乙○○警詢筆錄(偵52714卷第47至49頁) 、告訴人甲○○警詢筆錄(偵53278卷第51至53頁)、告訴人 丙○○警詢筆錄(偵53500卷第5至6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曾奕憲警詢筆錄(偵51910卷第37至39頁)、證人即被害人 壬○○警詢筆錄(偵39589卷第327至332頁)、證人邱薇蓁警 詢筆錄(偵40703卷第55至57頁)在卷可參。復有附表二所 示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洵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擔任艾沛德公司 之人頭負責人,並以艾沛德公司名義向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 行申請設立本案土銀帳戶後,即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與「小 林」而輾轉為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 害人(含告訴人)等財物之匯款工具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 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含告訴人)等實行詐欺取財罪後, 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含告訴人)等將款項匯入艾沛德公司上開帳戶 內,再以網路跨行轉帳至其他人頭帳戶或提領一空,因而產 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係對他人遂行詐 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又依本案現存證據資料 ,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後,有直接 參與詐欺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尚難遽論被告成立詐欺取 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又被告固有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惟無證據證明被告於 協助提供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時,即已知悉該詐欺集團之人 數、詐欺方式等事由,基於罪疑惟輕之原則,尚無從論以幫 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罪責,附此敘明。 ㈡被告係以單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分 別侵害被害人25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以單一提供帳戶資料之 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2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
㈢刑之加重及減輕:




 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已自白認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 遞減輕之。
 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1年度偵字第39 589、42317、47551、51908、51910、52271、52272、52273 、52714、53278、53500號),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金融帳戶管理之重 要性,任意將之交付予他人,極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之 用,造成不確定之被害人金錢上之重大損害,竟因貪圖優渥 之報酬,即率爾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罪 使用,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含告訴人)等均受有財產損 害,並使詐欺集團得以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增加檢警 追緝犯罪之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危害金融交 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應予非難,惟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 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可責難性較小;兼衡被告自陳為 國中肄業、先前從事保全人員,中風之後以打零工為業,收 入不穩定、經濟狀況不好、無未成年子女須扶養(見本院卷 第148至149頁)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狀況;被告犯後尚 知坦承犯行,然因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人數眾多,且受騙 金額甚鉅,依被告之經濟能力無法與本案之全部告訴人等均 商談調解,迄今未賠償告訴人等財產上損害之態度(見本院 卷第149頁);參以本案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犯罪所 生之危害、所獲利益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供稱其本案部分獲 得報酬6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48頁),為其所有之犯罪所 得,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次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並非實際上提領、



取得贓款之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 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㈢另就艾沛德公司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等物,雖為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惟上開物品單獨存在尚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就 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且本案帳 戶業經列為警示帳戶,再遭不法使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 法上之重要性,為免耗費司法資源,認無諭知沒收、追徵之 必要,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郭明嵐、殷節、李毓珮移送併辦,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依交易明細表)、金額(新臺幣) 1 巳○○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9日前某時許,以LINE暱稱「李念星」、「黃俊雄」加巳○○為好友後,其等即傳送訊息向巳○○佯稱:可以協助巳○○操作「主力帳戶」應用程式,投資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9日9時22分許,匯款 10萬元 2 酉○○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旬某時許,先後以LINE暱稱「黃睿緯」、「林雅婷」與酉○○聯繫,並邀請酉○○加入LINE股票投資群組後,即傳送訊息向酉○○佯稱:可依群組成員「客服經理-夢夢」指示,在投資網站「vaofc」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5日11時許,匯款20萬元 3 宙○○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某日,透過臉書認識宙○○,以LINE暱稱「華鼎客服經理盈盈」加入宙○○為LINE好友後,即傳送訊息向宙○○佯稱:可以下載「華鼎」投資應用程式,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11日10時58分許,匯款 80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5月11日10時49分許) 4 宇○○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某日,以LINE暱稱「小雪」加宇○○為好友,即傳送訊息向宇○○佯稱:可以註冊「華鼎」平台進行股票投資,也會有老師線上教學投資股票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6日13時59分許,匯款 20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5月6日13時31分許) 5 亥○○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23時許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亥○○點選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林雅婷」為好友,其即傳送訊息邀請亥○○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佯稱:可依群組成員「客服經理-菲菲」指示,在投資網站「vaofc」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6日12時17分許,匯款 5萬元 6 卯○○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5日11時18分許前某時,發送不實投資廣告予卯○○,經卯○○瀏覽後,與LINE暱稱「珍妮」之人聯繫,該人即傳送訊息向卯○○佯稱:可以在投資網站「rdvcwd」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5日11時18分許,匯款 5萬元 111年5月5日11時21分許,匯款 5萬元 111年5月6日12時30分許,匯款 5萬元 111年5月6日12時32分許,匯款 5萬元 111年5月10日10時54分許,匯款35萬元 7 戌○○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前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老師資訊,經戌○○點選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雅婷」為好友,其自稱為投資老師助理,佯稱:可以下載「華鼎」投資應用程式,並依其指示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5日11時28分許,匯款 5萬元 8 辰○○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某日,在LINE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辰○○點選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James陳」為好友,即傳送訊息向辰○○佯稱:可以下載「華鼎」投資應用程式,並依LINE暱稱「妮妮」指示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5日13時10分許,匯款 25萬元 9 申○○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8時4分許,以臉書暱稱「陳唯泰」認識申○○聊天,並以LINE暱稱「娟娟」與申○○互加為好友後,即傳送訊息向申○○佯稱:可以下載「華鼎」投資應用程式,並依其指示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6日9時50分許,匯款 10萬元 10 未○○ 未○○於111年4月中旬,透過不詳方式加入LINE投資群組,LINE群組中暱稱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即與未○○互加為好友後,傳送訊息向未○○佯稱:可以投資股票增加額外收入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6日10時13分許,匯款5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5月6日10時許) 11 天○○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前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股票投資教學廣告,經天○○點選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蘇麗芬」之分析師為好友,其即傳送訊息向天○○佯稱:可在「docnls」投資網站上投資獲利,並介紹暱稱「林雅婷」之人指導天○○操作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6日10時47分許,匯款 60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5月6日10時46分許) 111年5月10日15時11分許,匯款 80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5月10日15時10分許) 12 寅○○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6日11時32分許前某時,以LINE暱稱「婷」與寅○○互加為好友,並出具身分證件取信寅○○後,佯稱:可購入漲停板股票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6日10時49分許,匯款 530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5月6日9時32分許) 111年5月11日9時41分許,匯款 36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5月11日9時25分許) 13 地○○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股票操作教學廣告,經地○○點選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Den陳」為好友,該人即傳送訊息邀請地○○加入LINE投資群組「飆股集中營」,並向其佯稱:可以註冊投資網站「主力通道」,並依LINE暱稱「楊欣怡」指示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5日11時21分許,匯款 20萬元 111年5月9日9時27分許,匯款 20萬元 111年5月10日11時32分許,匯款 20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5月10日11時9分許) 14 辛○○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某日,以LINE暱稱「陳佩雯」加辛○○為好友後,即傳送訊息向辛○○佯稱:可以下載「華鼎」投資應用程式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並介紹LINE暱稱「營業員蘇靜」協助瞭解如何投資及後續獲利情形,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6日11時22分許,匯款 300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5月6日10時40分許) 15 壬○○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前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股票投資廣告,經壬○○點選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張志誠」、「助理陸雅婷」為好友,「助理陸雅婷」即傳送訊息向壬○○佯稱:可以註冊「台股主力帳戶」投資平台投資台股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10日14時54分許,匯款 20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14時54分許,應予補充) 16 子○○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日,以LINE暱稱「張志誠」、「陳欣怡」加子○○為好友後,「陳欣怡」即傳送訊息向子○○佯稱:可以下載「華鼎」投資應用程式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並介紹LINE暱稱「華鼎客服盈盈」協助瞭解如何投資及後續獲利情形,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6日11時51分許,匯款 5萬元 17 癸○○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癸○○點選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不詳之人為好友,該人即傳送訊息向癸○○佯稱:可以下載「華鼎」投資應用程式,並依其指示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6日10時42分許,匯款 20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5月6日9時57分許) 18 丁○○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2日前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股票操作教學廣告,經丁○○點選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陳老師」為好友,該人即傳送訊息向丁○○佯稱:可以下載「華鼎」投資應用程式,並依其指示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6日9時23分許,匯款 2萬元 19 庚○○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前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股票投資廣告,經庚○○點選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小怡baby」為好友,該人即將庚○○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傳送訊息向庚○○佯稱:群組內有股票投資課程及資訊,並介紹註冊「華鼎」投資平台,可以投資台股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5日10時27分許,匯款 100萬元 111年5月11日9時21分許,匯款 60萬元 20 曹迺稚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8日21時許前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股票投資技術研習廣告,經曹迺稚點選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John鄭」、「助理淇淇」為好友,「助理淇淇」即將曹迺稚加入LINE投資群組「臺市華爾街交談學會」並傳送訊息向庚○○佯稱:可以下載「華鼎」投資應用程式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並介紹LINE暱稱「華鼎客服楊夢茹」協助曹迺稚匯款,致曹迺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10日11時47分許,匯款 50萬元 21 己○○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某日,暱稱不詳之人透過臉書傳送不詳連結予己○○,經己○○點選後加入LINE投資群組,LINE群組中暱稱「青青」即傳送訊息向己○○佯稱:可以註冊「大廳」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並介紹LINE暱稱「客服楊夢茹」協助己○○匯款,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9日12時54分許,匯款 25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5月9日10時40分許) 22 戊○○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5日12時前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股票投資廣告,經戊○○點選廣告連結後加入LINE不詳暱稱之人為好友,其即傳送訊息向戊○○佯稱:可以下載「華鼎」投資應用程式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並介紹LINE暱稱「華鼎客服」協助戊○○匯款,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5日11時52分許,匯款 10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5月9日10時45分許) 23 乙○○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5日某時許,將乙○○加入LINE投資群組「天元」,經乙○○主動詢問投資訊息,LINE群組中暱稱「佩雯」即傳送下載連結予乙○○並佯稱:可以下載「華鼎」投資應用程式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5日11時47分許,匯款 10萬元 111年5月5日11時48分許,匯款 10萬元 111年5月9日10時27分許,匯款 10萬元 24 甲○○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旬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股票投資廣告,經甲○○點選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妮妮」為好友,其即傳送投資網站連結予甲○○並佯稱:可以註冊名稱不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並介紹LINE暱稱「客服楊夢茹」協助甲○○匯款,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9日10時45分許,匯款 20萬元 25 丙○○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某時許,以不詳暱稱與丙○○互加為LINE好友後,其即傳送投資網站連結予丙○○並佯稱:可以註冊名稱不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1年5月5日11時47分許,匯款 30萬元
附表二:
卷宗案號 卷證資料及出處 111年度偵字第38979號 ㈠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6月24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5635號函檢送艾沛德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11年4月20日起至111年5月20日止交易明細(第49至57頁) ㈡帳戶個資檢視報表【艾沛德有限公司】(第67頁) ㈢告訴人巳○○報案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69至77頁)  ⒉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83頁、第85至87頁)  ⒊交易明細擷圖(第84頁) 111年度偵字第39589號 ㈠告訴人辛○○報案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梅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27至229頁、第315頁)  ⒉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第237至243頁)  ⒊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245至247頁)  ⒋辛○○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第249頁)  ⒌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251至307頁) ㈡告訴人壬○○報案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325至326頁、第379頁)  ⒉匯款申請書影本(第335至351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353頁)  ⒋中華郵政存摺內頁影本(第355頁) ㈢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11年7月27日中港字第1110002205號函檢送艾沛德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7月27日止交易明細(第425至437頁) 111年度偵字第40703號 ㈠告訴人酉○○報案資料: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第59頁)  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61至63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65至8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1至95頁、第111至113頁) ㈡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11年6月9日中港字字第1110001619號函檢送艾沛德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5月20日止交易明細(第115至124頁) ㈢臺中市政府111年4月25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240550號函檢送艾沛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第201至204頁) 111年度偵字第40704號 ㈠告訴人宙○○報案資料:  ⒈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翻拍照片(第5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7至61頁、第71至75頁) 111年度偵字第40705號 ㈠告訴人宇○○報案資料:  ⒈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第55至57頁)  ⒉交易平台頁面擷圖(第59至61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6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3頁、第67至69頁、第77頁) 111年度偵字第42317號 ㈠111年5月6日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科博館分行告訴人子○○匯入之款項遭提領監視器畫面擷圖(第55頁) ㈡告訴人子○○報案資料:  ⒈交易平台頁面擷圖(第81至82頁)  ⒉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83至10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07至108頁、第113至114頁、第149頁)  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第145至148頁) 111年度偵字第43974號 ㈠告訴人亥○○報案資料:  ⒈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63至66頁)  ⒉交易明細擷圖(第67至68頁)  ⒊交易平台頁面擷圖(第6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71至75頁、第85頁、第97至99頁) 111年度偵字第47551號 ㈠告訴人癸○○報案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3至55頁、第63頁) ㈡艾沛德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11年4月27日起至111年8月3日止交易明細(第67至68頁) 111年度偵字第48927號 ㈠告訴人卯○○報案資料:  ⒈交易明細影本(第73至75頁)  ⒉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第77至81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83至93頁)  ⒋交易平台頁面擷圖(第94至95頁)  ⒌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99至109頁、第117頁、第125頁) 111年度偵字第49998號 ㈠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6月13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5041號函檢送艾沛德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8日止交易明細(第77至85頁;偵42317卷第59至65頁) ㈡告訴人戌○○報案資料:  ⒈交易平台頁面擷圖(第87頁)  ⒉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第87至88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88至120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31頁、第138頁、第147至148頁) ㈢告訴人辰○○報案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2頁、第158至159頁、第173至174頁)  ⒉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149至152頁、第154頁)  ⒊交易明細翻拍照片(第153頁)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第168至169頁)  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170至172頁) ㈣告訴人申○○報案資料:  ⒈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175至176頁、第182至184頁)  ⒉交易明細擷圖(第177至181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第18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85至186頁、第206至207頁、第222頁) ㈤告訴人未○○報案資料:  ⒈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223至224頁)  ⒉交易平台頁面擷圖(第225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第226至22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29至230頁、第233頁、第238頁、第348頁) ㈥告訴人天○○報案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39至242頁、第350頁)  ⒉星展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現金存入客戶收執聯影本(第260至264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265至280頁) ㈦告訴人寅○○報案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83頁、第295至296頁、第300至301頁、第306頁)  ⒉交易明細擷圖(第285頁)  ⒊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第285至286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287至291頁)  ⒌交易平台頁面擷圖(第303頁)  ⒍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304至305頁) ㈧告訴人地○○報案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07至308頁、第314至315頁、第317頁、第324頁、第354頁)  ⒉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329至333頁)  ⒊交易明細擷圖(第334至340頁)  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第341至342頁) 111年度偵字第51908號 ㈠艾沛德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11年4月27日起至111年5月20日止交易明細(第19至31頁) ㈡臺中市政府111年4月25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240550號函檢送艾沛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第33至39頁) ㈢告訴人丁○○報案資料: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9頁、第53頁、第59至61頁、第91至92頁)  ⒉交易明細擷圖(第79至80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81至90頁) 111年度偵字第51910號 ㈠告訴人庚○○報案資料:  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及翻拍照片(第43至47頁、第51至52頁)  ⒉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48至50頁)  ⒊交易明細擷圖(第5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5至65頁、第85至87頁) 111年度偵字第52271號 ㈠告訴人曹迺稚報案資料:  ⒈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第61至63頁)  ⒉曹迺稚遭詐騙過程(第65至75頁)  ⒊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第7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81至82頁、第85至87頁、第127至129頁) 111年度偵字第52272號 ㈠告訴人己○○報案資料:  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第51至53頁)  ⒉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第55至59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61至6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9至73頁、第101至103頁) 111年度偵字第52273號 ㈠告訴人戊○○報案資料:  ⒈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第51至55頁)  ⒉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影本(第57至61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63至7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77至78頁) 111年度偵字第52714號 ㈠告訴人乙○○報案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1至52頁、第65至66頁、第73頁、第77頁) 111年度偵字第53278號 ㈠告訴人甲○○報案資料:  ⒈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翻拍照片、影本(第55頁、第63至65頁)  ⒉與詐欺集團成員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擷圖(第57至61頁)  ⒊投資平台頁面擷圖(第62頁)  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第67至7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73至77頁、第93至95頁) 111年度偵字第53500號 ㈠告訴人丙○○報案資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7至9頁、第15頁、第49頁)  ⒉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第27至41頁)  ⒊中華郵政、中和地區農會、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第43至45頁) ㈡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9月20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9293號函檢送艾沛德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7月1日止交易明細(第63至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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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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