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7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玉芬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廖婉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25766號、第28599號、第28625號、第34904號)及移
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0664號、第44079號、第51939號),被
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廖婉婷、羅玉芬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後,於112年4月13日諭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4月25日宣 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 112年5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