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75號
TCDM,111,訴,375,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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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浚


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0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余浚暘因傷害案件(告訴人施瑞哲部分),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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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