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420號
TCDM,111,訴,2420,2023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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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時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時華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於民國112年2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 呂時華(下稱被告)之臺中市○○區○○路000號住所,因未獲 會晤本人,而將該判決書正本交與被告之同居人即配偶林明 德收受,被告於112年3月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份可稽,然其刑事聲明上 訴狀僅載「...認為判決違背法令情事,實難誠服,爰於法 定期間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而未敘述具體理由 ,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 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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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