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001號
TCDM,111,訴,2001,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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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維智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29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6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7、9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 酮、愷他命則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 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竟基於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4日為警查獲 前之不詳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銀櫃KTV大都 會梧棲店」外,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偉」之人購 買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及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 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之毒品咖啡包共111包及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13包後而持有之,伺機出售予不詳之購毒者牟利。嗣於 同年7月4日(起訴書誤載為14日)17時40分許,為警在臺中 市○里區○○○街000號「水悅汽車旅館」外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辯護人、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 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68、126、127頁),復經本 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 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㈠、訊據被告矢口否認犯行,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辯稱:毒品 咖啡包和愷他命都是我自己要施用的,沒有在賣,只承認持 有毒品等語(見偵卷第122頁、本院卷第65、132頁)。辯護 人則為被告辯護略以:被告持有的毒品咖啡包110包,毒品 含量15.27公克,愷他命是20.275克,送鑑後都小於1%,毒 品總共才35公克,非常少,被告說是自己施用是有可能的。 被告通訊軟體內提到跑單是被告在跑白牌計程車,還有在幫 人送貨。被告手機備忘錄是在記載買了多少毒品咖啡包等語 (見本院卷第66、133頁)。
㈡、經查,被告於111年7月4日17時40分許,經警在臺中市○里區○ ○○街000號「水悅汽車旅館」外,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包 含毒品咖啡包111包、愷他命13包),並且內含有附表所示 之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成分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 員警職務報告(見偵卷第31頁)、被告乙○○之:①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65-71頁)②勘查採證(驗 )同意書(見偵卷第75頁)、毒品案件初步檢驗報告(見偵 卷第81-84頁)、查獲現場照片暨扣案物翻拍照片(見偵卷 第85-9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8日草療鑑 字第1110700284號、111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85號 鑑驗書各一份(見偵卷第191-197、199-203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5日刑鑑字第1110079718號鑑定書 (見偵卷第231-232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㈢、被告雖否認犯行,辯稱持有之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均為供己 施用等語,然查:
 ⒈被告關於其施用毒品之頻率,供稱:(問:你一天吃多少毒 品咖啡包與K他命?)我一天不一定,5-10包咖啡包,K他命 也會吃,但不只1包。(問:從你買到到被查獲為止,你有 吃嗎?)有(見偵卷第164頁)。亦供述其遭查獲當時是要 與女朋友「夙夙」去汽車旅館休息2-3小時(見偵卷第164、 165頁)。而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遭查獲持有之毒品數量非 常少等語,但依被告供述,其當天出門是要與女友到汽車旅 館待2-3小時,時間短暫,依其供述1天亦施用僅5-10包毒品 咖啡包,其當天攜帶之數量可供其施用10餘日,證人甲○○( 即「夙夙」)警詢時亦證稱其高中之後就沒有使用毒品(見 偵卷第53頁),倘若被告僅持有毒品而無意販賣,為何需要 將111包毒品咖啡包全數攜帶,增加查獲及變質之風險?被



告辯稱持有之毒品均為供己施用,實難採信。
 ⒉又被告於111年7月2日至7月4日許,與女友夙夙之對話紀錄中 ,即稱「這個類似跑單」、「他們還有租一台車,等下要開 這台車跑」等語(見偵卷第95-96頁),佐以被告遭查獲當 時亦係駕車攜帶大量毒品,與常見之毒品小蜜蜂犯罪模式相 符。甚者,被告遭查扣之手機中,於備忘錄內,7月3日部分 記載:「中午11.40分收(馬圖案)3鑽石星巴克3(3千元) 」、「下午4.20分已收(馬圖案)3(1800元)(支出2400 電話卡)」、「傍晚12900煙3個2」、「傍晚12點瑪莎7鑽石 6(6000)」、「傍晚太平(馬圖案)3鑽石3(7400)」、 「00000-000=28100」,7月2日部分則記載:「收8500煙4( 以回)」、「收6000(以回)」、「瑪莎3抖音3鑽石3星巴 克4」、「(收4400煙2)」,另有記載「補新貨總數197」 、「拿出黑(馬圖案)67斯林20」、「7月4號早晨加油支出 2500」、「31700-一千加油=30700」(見偵卷第153-157頁 ),而被告遭查扣之毒品咖啡包,其外包裝亦包含有「MASA -TEAM」、「抖音」、「STARFUCK(外觀仿星巴克咖啡商標 )」(見偵卷第81頁),與被告備忘錄內記載相符,前開備 忘錄記載方式,係以特定時間、地點,以一定價格交易特定 數量之「瑪莎、抖音鑽石星巴克」等物,且將加油油資 列為支出,與「瑪莎、抖音鑽石星巴克」等物交易價格 一同計算收支,亦有「收8500」、「收6000」、「收4400」 等收取特定金額之記載,比對被告遭查扣之毒品咖啡包外觀 及備忘錄內容,已堪認定上開備忘錄是記載被告7月2日至4 日間有於特定時間、地點,以駕車方式販賣一定數量之毒品 咖啡包並收款,上開毒品交易雖未經查獲,但仍可證明被告 於111年7月4日傍晚遭查獲持有大量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 是意圖販賣而持有之。其辯稱僅單純持有,自無可採。 ⒊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與夙夙的對話中「跑單」是指白牌 計程車,非毒品交易。然查,本院準備程序時,因被告之抗 辯,請被告陳報從事白牌計程車之相關資料,被告則稱本來 有一個群組,後來沒有加入,因為要每個月繳錢,後來有自 己印名片,名片另外陳報(見本院卷第69頁),但被告至本 案辯論終結仍未見陳報名片等資料,其遭查扣之手機,也未 見派車紀錄或與白牌計程車有關之資料,所言是否屬實顯有 疑問。而證人甲○○(即「夙夙」)於本院審理時則證述:我 知道被告會開白牌計程車,被告與我對話中「跑單」是客人 會拜託幫他買酒、煙、檳榔之類的,被告的車子被吊銷,自 己沒有車子可以開,被告出門是給朋友載或騎摩托車(見本 院卷第121、125、126頁)。證人與被告對話中之「跑單」



,被告雖堅稱是指白牌計程車,但證人甲○○則表示是指幫客 人買東西,佐以被告手機有查扣至特定地點販賣特定數量之 毒品咖啡包的備忘錄,前開對話的「跑單」係指販賣毒品咖 啡包甚明。更何況證人甲○○更證稱被告沒有車子可以開,出 門騎摩托車或給朋友載,顯與被告辯稱其為白牌計程車司機 等情不符。再者,被告手機與夙夙之對話中,更稱「但是他 說一個人跑比較安全」(見偵卷第96頁最下方),設若只是 駕駛白牌計程車營業,不是不法的毒品交易,何來一個人跑 比較安全的疑慮?被告此部分辯解,難以採信。 ⒋辯護人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手機備忘錄內容是紀錄被告買了 多少毒品,並非販賣毒品之紀錄等語。但被告本院準備程序 ,辯稱手機備忘錄內容是「我跟朋友在交友軟體上聊天的聊 天過程」(見本院卷第66頁),審理時又稱是「玩遊戲跟朋 友聊天問到這個,是聊天過程」,並稱「鑽石星巴克是遊 戲」等語(見本院卷第128、129頁),被告否認上開備忘錄 內容是與毒品買賣有關,與辯護人所述有所出入。又被告在 偵查中供述:(問:前開毒品何時取得?)111年7月3日凌 晨在梧棲銀櫃KTV內向綽號阿偉的人買的,以5萬元買的(見 偵卷第121、122頁)。另次偵查又供述稱:被查獲前幾天買 了毒品咖啡包111包、K他命40公克,對方拿給我的時候就是 一個大夾鏈袋內再裝13個小夾鏈袋(見偵卷第164頁)。依 被告本人之供述,其遭查扣之毒品是一次購買取得,與備忘 錄內紀錄一次僅10包左右數量,一天內有多次毒品交易紀錄 不符,其備忘錄內容顯非買入毒品之紀錄。辯護人此部分辯 解,亦無理由。
㈣、綜上,被告否認犯罪之辯解尚無可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定第9條第3項 ,謂:「犯前5條之罪(按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 條)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 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立法理由略以:「本條第 三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 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 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 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 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 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另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 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



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販賣混合第三級及第四 級毒品者,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處斷,並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 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予敘明 。」是此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 當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㈡、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 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持有附表編號6毒品咖啡包之部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 二種以上毒品罪(持有附表編號1、2、4、5、7毒品咖啡包 之部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三級毒品罪(持有附表編號3愷他命之部分)。被告持有 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 為,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㈢、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從一重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 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㈣、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之毒 品者,應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 定刑,並加重其刑。
㈤、累犯之立法意旨,在於行為人前已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 或一部之執行赦免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 此自我控管。於行為人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情形, 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乃由法院裁量是否加重最低 本刑,以符罪刑相當之原則,非必以前後所犯兩罪須為同一 罪名,或所再犯之罪其罪質與前罪相同或相類之犯行為必要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91號刑事判決參照)。經查 ,檢察官於起訴書已指明: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 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 ,經與其他案件定應執行刑,並於106年12月19日縮刑執行 完畢出監。上開刑之加重事實,並有檢察官提出之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27號判決書在卷可稽( 見偵卷第6、7、255-262頁)。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被告前後犯行罪名雖不相同,但前經入監服 刑執行完畢後,仍故意再犯罪,且再犯之罪為意圖販賣而持 有毒品之重罪,顯見未能從刑罰執行學到教訓,有其特別惡 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況,認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 相當之情形,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被告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遞加之。㈦、爰審酌被告明知含有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愷他命等物係國家嚴厲查緝之毒品,不得任意持有、販賣 ,且毒品具有高度之成癮性及濫用性,對身體健康有嚴重危 害,竟仍貪圖販賣毒品之利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且持 有之毒品數量亦非少數,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否認犯 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審酌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 ,另有公共危險罪前科紀錄之素行。暨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 本院卷第13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四、沒收部分:
㈠、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 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 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 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 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 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 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 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仍應回歸刑法 之適用。再者,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5條之罪者,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
 ⒈被告遭查扣如附表編號6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 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自應依法就驗餘部分沒收銷燬 之。其中雖包含其他非第二級毒品之成分及其包裝袋,但難 以析離,亦應一併沒收銷燬之。
 ⒉被告遭查扣如附表編號1-5、7之物,經鑑驗均含有如附表所 示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為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自屬 違禁物,就驗餘部分自應宣告沒收。
 ⒊被告遭查扣如附表編號9之手機,有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之備忘錄記帳資料(見偵卷第153-157頁),為其犯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所用之物,亦應宣 告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編號8之手機,雖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但卷內無積 極證據可證該手機有用於本案犯罪使用(比對偵卷第153、2



17、219頁,可知僅正面無實體按鍵之附表編號9手機有用備 忘錄進行毒品記帳),亦非違禁物,依法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 註 1 標示「抖音」圖案黑灰色包裝之屬第三級毒品之毒咖啡包拾捌包【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橘色粉末,驗餘總淨重合計壹佰零貳點玖陸公克,含外包裝袋拾捌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5日刑鑑字第1110079718號鑑定書: 1.檢品編號:編號A1-A18 2.檢品外觀:均為黑/灰色包裝,內含 橘色粉末 3.驗前總毛重127.66公克(包裝總重約23.0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04.62公克(取1.66公克鑑定用罄)。 4.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5.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 5.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A18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09公克     2 標示「黑色瑪莎拉蒂」圖案黑色包裝之屬第三級毒品之毒咖啡包參拾柒包【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粉紅色粉末及塊狀物,驗餘總淨重合計壹佰零參點玖柒公克,含外包裝袋參拾柒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25日刑鑑字第1110079718號鑑定書: 1.檢品編號:編號B1-B37 2.檢品外觀:均為黑色包裝,內含粉紅 色粉末及塊狀物 3.驗前總毛重161.15公克(包裝總重約55.7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05.37公克(取1.40公克鑑定用罄)。 4.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5.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5.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B3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21公克  3 晶體拾參包【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總淨重合計貳拾捌點陸捌零玖公克,含外包裝袋拾參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84號、111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85號鑑驗書: 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 號B0000000-B0000000) 2.檢品外觀:晶體 3.送驗數量:29.7913公克(淨重) 4.驗餘數量:28.6809公克(淨重) 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6.純質淨重:愷他命檢驗前淨重29.7913公克,純度69.4%,純質淨重20.6752公克 7.送驗晶體13包,經送驗單位同意,依檢品成分、外觀、顏色,分別取樣併驗純質淨重。      4 標示「MASA-TEAM」圖案白色包裝之屬第三級毒品之毒咖啡拾包【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綠色粉末,驗餘總淨重合計貳拾貳點陸零柒柒公克,含外包裝袋拾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84號、111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85號鑑驗書: 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 號B0000000) 2.檢品外觀:標示「MASA-TEAM」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3.送驗數量:2.0658公克(淨重) 4.驗餘數量:0.5458公克(淨重) 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       基-N,N-二甲基卡西酮 6.檢品編號B0000000,4-甲基甲基卡西檢出純度5.9%;推估檢品10包,檢驗前淨重24.6735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4557公克 5 標示「STARFUCKS」圖案白色包裝之屬第三級毒品之毒咖啡拾參包【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綠色粉末,驗餘總淨重合計參拾陸點肆肆零肆公克,含外包裝袋拾參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84號、111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85號鑑驗書: 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 號B0000000) 2.檢品外觀:標示「STARFUCKS」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3.送驗數量:2.7745公克(淨重) 4.驗餘數量:1.7415公克(淨重) 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       基-N,N-二甲基卡西酮 6.檢品編號B0000000,4-甲基甲基卡西檢出純度8.6%;推估檢品13包,檢驗前淨重39.2149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3.3725公克 6 標示「GIFT」圖案黑色包裝之屬第二級毒品之毒咖啡拾參包【內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等成分之綠色粉末,驗餘總淨重合計陸拾肆點壹貳零伍公克,含外包裝袋拾參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84號、111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85號鑑驗書: 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 號B0000000) 2.檢品外觀:標示「GIFT」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3.送驗數量:4.3700公克(淨重) 4.驗餘數量:2.8578公克(淨重) 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       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 6.檢品編號B0000000,4-甲基甲基卡西檢出純度2.5%、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檢出純度1.3%;推估檢品13包,檢驗前淨重68.4905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7123公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純質淨重0.8904公克 7 標示「CELINE」圖案橙色包裝之屬第三級毒品之毒咖啡貳拾包【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綠色粉末,驗餘總淨重合計肆拾柒點陸玖玖貳公克,含外包裝袋貳拾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84號、111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285號鑑驗書: 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 號B0000000) 2.檢品外觀:標示「CELINE」橙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 3.送驗數量:2.1000公克(淨重) 4.驗餘數量:0.9558公克(淨重) 5.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       基-N,N-二甲基卡西酮 6.檢品編號B0000000,4-甲基甲基卡西檢出純度4.9%;推估檢品20包,檢驗前淨重49.7992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2.4402公克 8 IPHONE SE智慧型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9 IPHONE XR智慧型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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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