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865號
TCDM,111,訴,1865,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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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芳鈴


義務辯護人 鄭雪櫻律師
具 保 人 吳沛嫻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沛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
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芳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起訴案
號:111年度偵字第32289號、第35744號),前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其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為新臺幣(下同)
20,000元後,經具保人吳沛嫻為被告繳納20,000元後,將被
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件在卷可憑。
三、案經起訴,茲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2年3月9日上
午9時30分許到庭應訊,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
拘提無著,且查無遷移戶籍或現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送達
證書、刑事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2年3月28
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20010792號函檢附報告書、被告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佐以具保人經
本院通知應協同被告於112年3月9日上午9時30分前來本院出
庭應訊,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
及刑事報到單在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
,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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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