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360號
TCDM,111,聲,3360,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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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60號
聲 請 人 林羿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文信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1
年度金重訴字第192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物,均撤銷扣押,發還林文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編號1、2、3、4、5、6所示之物,均撤銷扣押,發還林羿妘。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羿妘因涉嫌業務侵占案件,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 字第1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遭扣押如【附表一】 、【附表二】所示之物已無留存之必要,爰請求依法發還上 開扣押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 第1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刑事訴訟法第133條 第1項所定之扣押,扣押標的分為「可為證據之物」及「得 沒收之物」,前者之扣押原因在於保全證據,後者之扣押原 因在於保全日後沒收之執行。另同條第2項所定之扣押,扣 押標的則為被告或第三人之「責任財產」,其扣押原因在於 保全日後犯罪所得追徵之執行。次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 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 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 ,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25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法院在決定某扣押物應否發還時,應先釐清該扣押物 之性質為「可為證據之物」、「得沒收之物」或「義務人之 責任財產」,始能判斷其扣押原因是否消滅,並據此決定是 否撤銷扣押並發還之。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涉嫌業務侵占案件,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臺 中地檢署扣押在案,有該署108年度保管字第1091號、108 年度保管字第4834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佐(見108



年度偵字第8931號卷一第597頁、108年度偵字第17636號 第163頁)。另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經本院以108年 度聲扣字第9號裁定扣押在案,亦有上開裁定書、法務部 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函文、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附卷可憑 (見108年度偵字第8931號卷四第241—244頁,108年度偵 字第8931號卷三第221頁,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927號 卷一第441—451頁)。
(二)聲請人所涉業務侵占案件,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26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11年度上聲字第2383號 處分書存卷可佐。另聲請人之配偶林文信涉嫌違反證券交 易法、詐欺取財等案件,則經該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 第8931號、108年度偵字第17636號、110年度偵字第1262 號(下稱本案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1年度金 重訴字第1927號(下稱本案訴訟)受理在案,目前尚未確 定,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
(三)就聲請人聲請發還之扣押物,如【附表一】、【附表二】 所示,應否撤銷扣押並發還,本院逐一論斷如下:  1、經查,【附表一】編號2、3、4所示之物,性質上僅係刑 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所謂「可為證據之物」,查無事證 足認該等物件為日後在本案訴訟中應宣告沒收之標的物, 是其扣押原因在於保全證據,而與保全沒收之執行無關。 參諸本案起訴書之證據清單欄所載,檢察官起訴林文信時 並未將【附表一】編號2、3、4所示之物列出,可認該等 物件並非本案訴訟中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是其扣押 原因應已不復存在,自應撤銷扣押並發還所有人。此外, 聲請人雖非【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物之產權所有人, 然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259條第2項規定之意 旨,發還扣押物為法院職權上之事項,聲請人提出本件發 還扣押物之聲請,僅在促使本院注意而已,是本院得裁定 發還之所有人,當不以聲請人為限,併此指明。  2、次查,【附表二】編號1、2、3、4、5、6所示之不動產, 均登記於聲請人名下,則依不動產登記之公示原則,聲請 人為該6筆不動產之所有人,應無疑問。茲本院108年度聲 扣字第9號裁定扣押聲請人該6筆不動產,係以保全日後犯 罪所得之追徵為目的,而聲請人涉犯之業務侵占罪嫌,既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已如前述,法院日後對聲請 人已無宣告追徵犯罪所得之可能,該6筆不動產之扣押原 因已不復存在,自應撤銷扣押並發還聲請人。至聲請人之 配偶林文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詐欺取財等案件,雖經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本案訴訟受理在 案,目前尚未確定,本院日後仍有對林文信宣告犯罪所得 追徵之可能,然夫妻為各自獨立之法律主體,夫妻一方之 財產不能視為他方之責任財產,故林文信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之事實,與該6筆不動產應否撤銷扣押並發還聲請人, 要屬二事。
  3、第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為林文信所有之金錢, 應認其扣押原因係在保全犯罪所得之追徵。如前所述,林 文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詐欺取財等案件,業經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本案訴訟受理在案,目 前尚未確定,是本院日後仍有對林文信宣告犯罪所得追徵 之可能,自有保全追徵執行之必要。準此,【附表一】編 號1所示之物,扣押原因迄今仍舊存在,依法無從撤銷扣 押並發還。
  4、關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下稱本案賓士汽車), 細察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唱久久公司 )設於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久久 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久音科公司)設於同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之交易明細 、久久音科公司簽發予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賓公司)之支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汽車車籍查詢、 汽車異動歷史查詢結果,可知:
  ⑴愛唱久久公司上開00000000000號帳戶於民國106年8月10日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投資公司)匯入新臺幣 (下同)1億元前,存款餘額僅1039萬0421元。愛唱久久 公司於106年11月29日從上開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3000 萬元至久久音科公司上開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之 存款餘額因此增加為3200萬0466元(該帳戶存款餘額原本 僅200萬0466元)。久久音科公司於同日從上開000000000 00號帳戶匯出1500萬元至上開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 用以支付106年12月5日之應付票款1500萬元。久久音科公 司簽發發票日為107年1月9日之支票1紙予中賓公司,票面 金額為328萬7000元。久久音科公司上開00000000000號帳 戶於107年1月9日匯出328萬7000元至該公司上開00000000 000號支票帳戶,用以支付該日應付票款328萬7000元。聲 請人後於107年1月15日登記為本案賓士汽車之車主。  ⑵由此觀之,中華投資公司匯入1億元前,愛唱久久公司上開 00000000000號帳戶及久久音科公司上開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存款餘額共計僅為1239萬0887元,不足以支付106年1 2月5日之應付票款1500萬元。若無中華投資公司之投資款



注入,久久音科公司除無法支付該票款1500萬元外,更將 無力支付本案賓士汽車之價金328萬7000元,聲請人自無 法登記為車輛之車主。就中華投資公司匯入之投資款1億 元,林文信既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案賓士汽車即可能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謂「因違法 行為所變得之物」,且無論該汽車之所有權歸屬於聲請人 或久久音科公司,均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定 之「第三人利得沒收」。是以,本案賓士汽車日後在本案 訴訟中有遭宣告沒收之可能,故目前仍有保全沒收執行之 必要,其扣押原因迄今仍舊存在,依法無從撤銷扣押並發 還。
  ⑶又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雖規定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 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 ,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 ,是本件固可由聲請人提供適當之擔保金後撤銷扣押,然 聲請意旨並未提及願供擔保乙事,本院無從依上述規定撤 銷本案賓士汽車之扣押並發還聲請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259條第2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 量 所有人 提出人 1 新臺幣200萬元 面額1000元紙鈔2000張 林文信 林羿妘 2 電子產品(林羿妘平板) 1台 林文信 林文信 3 電子產品(林羿妘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充電線1條) 1支 林文信 林文信 4 電腦設備(ASUS筆記型電腦,含充電器、滑鼠各1個) 1台 林羿妘 林羿妘 【附表二】
編號 扣押標的 財產類別 所有人 1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建號:臺中市○○區○○段000○號,坐落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房 屋 林羿妘 2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建物(建號:臺中市○○區○○段0000○號,坐落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房 屋 林羿妘 3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建物(建號:臺中市○○區○○段0000○號,坐落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房 屋 林羿妘 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土 地 林羿妘 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31】 土 地 林羿妘 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410分之3243】 土 地 林羿妘 7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BENZ) 車 輛 林羿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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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