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415號
TCDM,111,交附民,415,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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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15號
原 告 郭易成


被 告 陳英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4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郭易成對被告陳英州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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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