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徐存毅
被 告 林筠傑
邱貴淵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11年度中簡字第269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