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興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陳興山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澎南分社 111年9月8日 47,800元 PP23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