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號
PHDV,112,訴,3,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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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號
原 告 張頴昇
訴訟代理人 張洵豪
俞伯璋律師
蔡欣澤律師
被 告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訴訟代理人 顏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任董事暨實質負責人陳○○代表被告自民國 110年5月26日起向原告借款達新臺幣(下同)580萬元(下 稱系爭借款),並多次展延還款期日,且以被告簽發如附表 所示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作為擔保。然系爭借款債務 屆清償期後,被告仍未清償,原告於109年10月15日提示系 爭支票,均遭「存款不足」為由予以退票,被告迄今仍置之 不理等情。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580萬元,及自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支付命令(下 稱系爭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陳○○先前為被告之董事及實質負責 人,且陳○○為被告前董事長顏○○之親屬等節,沒有意見,然 被告收到系爭支付命令後,才知道本件糾紛,否認兩造間有 消費借貸關係存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 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原告於起 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不實並提出 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



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若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 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 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18年 上字第2855號、18年上字第167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陸續借款580萬元予被告,並持有被告所簽 發之系爭支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等情,業據提出被告公司商 工登記資料、存摺銀行封面、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毀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原告與陳○○之對 話紀錄、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依上開證據資料所示 ,顏○○、陳○○分別時任被告公司董事長、董事,原告分別於 110年5月26日、同年6月29日、同年8月9日、同年11月9日無 摺存入及以傳票匯款8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250萬元 至被告帳戶,嗣被告分別於111年1月1日、同年4月30日開立 蓋有被告公司大、小印鑑章之系爭支票交予原告收執,被告 復與陳○○陸續討論返還系爭借款事宜之對話紀錄內容,核與 被告所述大致相符,暨被告並未爭執上開證據之形式真正等 情相互以觀,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被告空言辯稱對於系 爭借款不知情云云,自無可採。準此,原告本於消費借貸返 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借款共計580萬元,核屬有據 。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 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支付命令於111年10月5日送達於 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580萬元,及自系爭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 即同年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即屬有據;原告請求超過以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 則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附表:
編號 票據種類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發票日(民國) 1 支 票 330萬元 GE0000000 111年1月1日 2 支 票 250萬元 GE0000000 11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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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