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王皆興
被 告 王清連
葉秀金
吳秋梅
王永尊
王永達
王永繼
王士丞
王麥秦(原名王力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241,14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200元
/㎡×面積1300.66㎡×原告應有部分2272/10000=1,241,142元,
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
二、與原告姓名相符之簽章及身分證明文件(因原告提出之起訴
狀未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