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9號
抗 告 人 翁明志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於民
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 )1,000元;又抗告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間期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7 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及記載抗告理由,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4月7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 中心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依前 揭說明,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