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選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燕芬
吳靜樺
黃啟修
許文記
顏興財
夏婕安
張秀珠
張春會
張淑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燕芬、吳靜樺、黃啟修、許文記、顏興財、夏婕 安、張秀珠、張春會、張淑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 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 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