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7號
PHDM,111,附民,7,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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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浩荃
陳建宏
陳世雄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宏
被 告 陳清旗
洪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0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序連帶給付原告陳建宏、陳家宏、陳世雄、陳浩荃新臺幣10萬1,070元、8萬7,646元、2萬元、2萬元,及均自民國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10萬1,070元、8萬7,646元、2萬元、2萬元為原告陳建宏、陳家宏、陳世雄、陳浩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被告2人所犯之傷害罪而受有損害,業經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36號起訴在 案,原告陳建宏因而受有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070元 、不能工作損失36萬2,652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之損害; 原告陳家宏受有醫療費用1,646元、不能工作損失3萬7,500 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之損害;原告陳世雄、陳浩荃則各受 有精神慰撫金2萬元之損害等。爰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依序連帶給付原告 陳建宏、陳家宏、陳世雄、陳浩荃46萬3,722元、13萬9,356 元、2萬元、2萬元,暨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清旗以:原告請求金額過高。我有出拳毆打原告陳家 宏,且刀子只有割到原告陳建宏,原告陳世雄、陳浩荃是跑 來制止才受傷;被告洪少華以:我沒有動手。且原告許多請 求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遭被告 共同傷害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認定屬實,並判決被告有罪科刑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可憑 ,依前揭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有上揭共同侵權行為事實,應 屬有據。
 ㈡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 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 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項前段及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2人共同傷害原告 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認 定屬實,被告上開行為,係故意共同侵害原告身體、健康, 原告主張被告2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自屬有據。以下就原告請求之各項損害逐一論述: ⒈醫療費用:
  原告陳建宏、陳家宏各自主張醫療費用之支出各為1,070元 、1,646元,業據提出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下稱三總澎湖分院)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共10張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1至15、23、25頁),被告復未對此部分損害於 歷次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表示爭執之意,則此部分尚屬合理, 自均應准許。
 ⒉不能工作之損失:
 ⑴原告陳建宏主張其係遠洋商船之船員,平均每月薪資9萬0,66 3元,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需休養4個月無法上船,共損失36 萬2,652元,並提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歷史交易明細為證 (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惟經被告否認。然原告陳建宏對 此則無再行提出其他事證以證其說,後經本院職權向三總澎 湖分院函詢原告陳建宏有無因此傷勢而不能工作,經三總澎 湖分院函復本院:原告陳建宏至門診追蹤之傷情不影響一般 性工作,惟傷口需保持乾燥等語(見本院卷第165頁)明確 ,是尚無事證顯示原告陳建宏有何因此不能工作之情形,其 此部分主張尚無法准許。
 ⑵原告陳家宏主張每日工資為2,500元,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需 休養15日無法工作,共損失3萬7,500元,並提出明宣煙火有 限公司在職證明為證(見本院卷第137頁),惟經被告否認 。然原告陳家宏並未有投保勞保之資料,此有本院職權查詢 e化勞保局WebIR系統查詢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111頁), 且觀其提出之在職證明,係任職煙火公司,其工作之內容竟 有包含泥作、油漆、外牆防水處理等與營造業有關之事項, 與煙火公司經營之項目無絕對之關聯,是此份在職證明,已



難憑採。本院審酌原告陳家宏自述工作為泥作、搭設鷹架等 臨時工等語(見本院卷第144頁)以及其年齡、智識程度及 健康狀況,認仍應其具有相當之工作能力,爰以案發當時11 0年度之最低基本工資即2萬4,000元計算其每月薪資。又本 院職權向三總澎湖分院函詢原告陳家宏有無因此傷勢而不能 工作,經三總澎湖分院函復本院:原告陳家宏於於110年7月 24日至該院急診,再於同年月27日至神經外科就診,主訴頭 痛,經神經學及腦部電腦斷層檢查並無特殊發現,約休養1 週即可等語(見本院卷第165頁)明確。是綜合上情,應認 原告陳家宏不能工作之期間約1/4月,所受損害為6,000元( 計算式:2萬4,000×1/4=6,000),逾此範圍不應准許。  ⒊精神慰撫金: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 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 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 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裁判意旨參照);又非財產 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 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 第511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陳家宏、陳建宏、陳世雄、陳 浩荃依序因被告之共同侵權行為受有「頭部外傷、頸部、左 肩部、右胸部、右上臂部挫傷」、「頸部約2公分撕裂傷、 多處肢體擦傷、臉部擦傷」、「右食指約1公分撕裂傷」、 「左食指約1公分撕裂傷」等傷害,已如本案之刑事判決所 認定,原告均於受傷期間除身體上疼痛外,精神上亦受有相 當程度之痛苦,自堪肯認,是其等各自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精 神慰撫金,即應認為有理由。審酌兩造陳述之學經歷、家庭 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44頁),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兩 造近年之財產所得(見本院卷第29至75頁),兼衡被告共同 侵害原告身體健康程度、侵害情節及所受傷勢,精神上顯受 有相當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陳建宏、陳家宏、陳世雄 、陳浩荃依序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各為10萬元、8萬元、2萬元 及2萬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不應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陳建宏、陳家宏、陳世雄、陳浩荃各得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之金額依序為10萬1,070元(計算式:1,070+1 0萬)、8萬7,646元(計算式:1,646+6,000+8萬)、2萬元 、2萬元。
 ㈣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 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 期限之給付,且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既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對被告於111年12月23日送達起訴狀繕本(見 附民字卷第87、89頁),被告均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自上揭 起訴狀繕本送達生效翌日即均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為正當,應予准 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各自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查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然本判決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既未逾50萬元,依前揭規定, 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為原告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而免為 假執行。至原告請求經本院駁回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 已失所附麗,則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七、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且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 判費,而本件訴訟程序中,兩造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 亦無提出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 知,均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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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