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10號
CTDV,112,除,110,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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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鉅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培峰
代 理 人 曹永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聲請111年 度司催字第3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經本院111年度 司催字第3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聲請 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11年12月20日公告,自公告迄 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公告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001 鉅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培峰) 鑫佑精密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80,297元 111年6月10日 J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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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