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81號
CTDV,112,補,281,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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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宇牧
被 告 岡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津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
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83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1,900元(計算式:8
3㎡×公告土地現值29,300元/㎡=2,43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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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