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0號
CTDV,112,補,240,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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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陳美代


被 告 張明偉

張雅雯
張雅玲

張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里○段00○0000地號土
地及同段372建號建物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
分比例分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508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894㎡+119㎡)×公告土地現值280元/㎡×
原告權利範圍1/5+民國112年度建物課稅現值283,900元×原告
利範圍1/5=393,50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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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