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4號
CTDV,112,補,214,2023041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顏文

被 告 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明

原告與被告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1/1頁


參考資料
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