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39號
CTDV,112,聲,39,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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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民國一0九年度訴字第七0三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調解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告鄒信男鄒明清前於民國110 年12月23日調解成立,然鄒信男鄒明清對聲請人提起另案 訴訟,爰聲請交付110年12月23日調解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 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 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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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