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447號
CTDV,112,司票,447,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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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柏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柏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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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