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余佩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洪月治、蘇芸芸、蘇妘姍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
借款契約書第八條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始視為
全部到期,惟債務人蘇永騰已於民國111年11月2日死亡,聲
請人於112年1月13日對蘇永騰之書面催告,顯非合法,請提
出已對蘇永騰之繼承人定合理期間以書面催告之相關釋明文
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
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
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111年3月10日)
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
二、提出被繼承人蘇永騰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