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浩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利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欲聲請票據掛失公示催告之票據,係僅支票號碼
FB0000000支票1紙,亦或包含支票號碼FB0000000、FB00000
00之支票共3紙?並請補正各紙支票之完整附表(應包含發
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等欄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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