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債 權 人 楠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俊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振宇即丙寅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丙寅實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趙振宇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二、請求金額新臺幣柒拾貳萬元之計算方式、收據及相關釋明文 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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