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79號
CTDV,112,司促,4579,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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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

債 權 人 楠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俊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振宇丙寅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寅實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趙振宇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柒拾貳萬元之計算方式、收據及相關釋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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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