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386號
CTDV,112,司促,4386,2023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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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386號

債 權 人 蔡寶鳳何家銘之繼承人


何世帆即何家銘之繼承人

何世晞即何家銘之繼承人

何世甯即何家銘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鳳躍、黃一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鳳躍、黃一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票據法第5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則就本件聲請是
否請求債務人黃鳳躍、黃一峻連帶給付,請臺端具狀表示意
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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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