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346號
債 權 人 楊博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瓊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瓊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附件契約所示,債權人為ANYTIME FITNESS,惟本件聲請
人為楊博丞,依此聲請當事人並非適格,請臺端確認聲請人
身份後陳報本院,若有債權移轉之情形,請提出關證明文件
及債權讓與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