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289號
CTDV,112,司促,4289,2023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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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2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明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按年息1.8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台端提出之帳
務明細,利息利率記載為年息1.845%,與台端請求按年息1.
85%,兩者不一致)
二、債務人郭明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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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