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53號
CTDV,112,司促,4153,2023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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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建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宸珉陳沛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6,544,490元之加速條款通知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是否合法通知送達
,發生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效力。
二、債務人黃宸珉陳沛瑄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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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