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靖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靖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27日止累計34,657元正未給
付,其中31,870元為消費款;1,58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