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005號
CTDV,112,司促,4005,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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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005號

債 權 人 愛蓮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ONZALVO ENELYN TUMAMBING (歐琳)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附件所示本件買賣契約係債務人與某商店訂立,請提出臺
端為本件債權人之證明文件。
二、若債權人為該商店,請變更聲請人為該商店,並提出該商店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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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