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974號
CTDV,112,司促,3974,2023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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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債 權 人 楊景方

債 務 人 楊浩偉

鍾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
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查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
借據)內容觀之第三、還款日期約定略以,借款期間自民國1
11年3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8日止,分二期清償日期,第一
期為112年3月28日,還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利息120,000元,第二期為113年3月28日,還款本金1,000,0
00元、利息60,000元,如一期未按時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
等語,則債務人於111年8月11日還款410,000元,依上開約
定內容,於第一期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112年3月29日起,全
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始需就應清償款項負遲延責任,債權
人逾支付命令第一項利息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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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