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債 權 人 楊景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浩偉、楊鍾珍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浩偉、楊鍾珍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附件借款契約所示,二筆借款分別於112年3月28日、113
年3月28日到期,請臺端就第二筆113年3月28日到期之債權
確認有無加速條款、催告債務人給付之催告函及回證。
三、若無上開資料,則僅有第一筆債權到期,請更正請求金額及
利息起算日(債權到期日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